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擔任計程車司機的條件擬放寬,給更生人一條「重生」的路。行政院會今通過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修正草案,考量「懲治走私條例」再犯率較低,因此放寬曾犯相關之罪、服刑完畢後滿5年者,可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,不再「終身禁業」。不過此款也有但書,司機必須受雇於「計程車客運業」始得執業,等於只能受雇於車行、車隊,不能私人執業。依「懲治走私條例」規範,私運管制物品(如私煙、私酒、特定動植物、偽造及變造貨幣等) 進口、出口者 ,過去都在終身禁止擔任小黃司機的範圍內。此外,過去小黃司機在執業期間若犯竊盜、詐欺、妨害自由等罪,遭盼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確定者,將廢止執業登記,並吊銷其駕照。此次修正放寬為犯相關之罪,經判刑逾6個月且不能緩刑者,廢止執業登記、3年內不得辦理,但讓其保有駕照,仍可駕駛自用車輛或其他營業車輛。這次修法也新增,若小黃司機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,如服用毒品駕駛,酒駕且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,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.05%以上者,若遭判刑逾6個月且不能緩刑,也會廢止執業登記,3年內不得辦理。交通部在修法草案中指出,為維護計程車乘客安全,這項條例多次修正第37條限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,導致更生人反映工作權及基本生活受限。交通部因此配合司法院釋字第584號解釋,以及監察院調查意見,檢討適度放寬相關規定,兼顧更生人權益及民眾安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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